如何加入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机构名录:
向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机构名录推荐表”
加入信用评估机构名录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与房地产行业信用相关的组织或机构;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从事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4名以上,并取得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该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按规定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八)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加入信用评估的机构名录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机构备案表;
(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证明材料;
(四)信用评估业务范围、信用评估标准、信用评估程序以及信息安全防范制度与措施情况;
(五)主要硬件设施情况。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房产管理部门信用办(以下简称信用办)备案。
加入信用评估机构名录的,可以从事的业务:
(一)为信用评估对象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二)为信用评估对象提供信用评估服务;
(三)其他依法提供的信用产品服务等。
加入信用评估机构名录的,应做到: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估服务;
(二)征集的信息来源合法、真实;
(三)严格履行评估程序,保证评估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四)不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评估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用信息;
(五)接受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管和日常检查;
(六)严格执行信用评估执业规则;
(七)符合房地产行业和信用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加入信用评估机构名录的,应当公开的事项:
(一)信用信息采集的规范;
(二)信用评估的程序、规定及收费标准;
(三)从业人员执业规范;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信用办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进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机构名录的,应当建立的工作制度:
(一)信用评估程序细则;
(二)信用评估方法、现场调研、信息征集规范;
(三)信用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信用评估报告准则;
(五)评估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六)跟踪评估及复评制度;
(七)避免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
(八)自身风险防范制度;
(九)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 业务信息保密、档案保管、查阅制度;
(十一)行业监管组织要求的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