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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情形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 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 签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 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情况变更手续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B类情形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 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 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 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推荐使用与本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
· 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的
· 利用“房托”造成热销假象,以促成交易的
·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尚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
· 对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0分处理的情形
    C类情形
·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的
· 在经纪活动时,隐瞒有关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在经纪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的订约信息或与交易有关的资料的
· 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业务的;
· 采取假赠与、瞒报或者不实申报成交的
· 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的
· 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
·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数额较小的
· 擅自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数额较小的
·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数额较小的
· 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赚取差价的
· 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的情形
    D类情形
· 未取得或被吊销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而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开展业务的
·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的
· 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 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一年内,因经纪、中介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 一年内,因经纪、中介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 未按规定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 被注销相关名册成员资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0分处理的情形
    E类情形
· 连续两年被列为信用信息提示对象的
·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企业、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5分处理的情形
 
主办: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86279636  技术支持:85256650 在线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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