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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情形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 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 未按规定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等的;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 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B类情形
· 提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
·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 违反规定、约定,维修不及时的;
·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相关收支账目的;
·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 未有约定,提前半年以上累计预收物业服务费的
· 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 未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的;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
·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经理,或者派驻的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 对物业服务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
· 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 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或者作虚假承诺的;
· 经查实以低于行业指导价标准竞争的;
· 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竞争力的;
·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的;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0分处理的情形
    C类情形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的;
· 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等的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的;
· 未按规定聘用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中的人员、物业管理岗位培训合格人员等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的;
· 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的情形
    D类情形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的;
· 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等的;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因企业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
· 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 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 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 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高估冒算或者虚报工程量、工程造价款的;
· 一年内,因物业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0分处理的情形。
· 不按规定配合房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E类情形
· 连续两年被列为提示信息对象的;
· 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并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移交工作的;
· 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 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5分处理的情形
 
主办: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86279636  技术支持:85256650 在线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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